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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不合法!法学专家呼吁将更多选择权交给民众

发布时间:2024-02-11 人气:20

烟花爆竹禁放全面不合法!法学专家呼吁赋予民众更多自主选择权

央视网报道(记者/杨绎霏):随着岁末年初的到来,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热点。

据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在*近的一次会议上报告了对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调查结果。在针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查中,发现其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鉴于此,法工委建议地方政府进行禁燃令的法律修改,以便更多民众可以期待烟火绚烂的新年瞬间。

“禁燃令”的提出并非突然,其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全国各大城市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事件逐年上升,烟花爆竹安全问题日益引起重视。

为此,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要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安全。于是,北京市分别在1987年和1993年陆续实施了与烟花爆竹安全相关的管理方针和禁令。此后,上海、广州、武汉、西安等282个城市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规。

但在禁放烟花爆竹的实施过程中,一些人仍希望能够燃放烟花爆竹。经过讨论和协商,烟花爆竹政策被改为“禁燃为限”,2006年底,全国有超过200个城市逐步放宽了对烟花爆竹的限制。

随着雾霾问题日益严重,人们重新开始讨论是否应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2013年以来,禁燃的范围逐步扩大,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再次收紧。

公安部的数据显示,到2017年,全国共有444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764个城市进行了限制;2018年,全国803个县级以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到2023年,全面实施禁燃政策已有近10年的历史,不过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放松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将“禁止”改为“限制”。例如,上海、辽宁等地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央视网《新闻+》栏目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成栋和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解志勇,共同探讨相关问题。

《新闻+》记者: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声,传递的是什么信号?

王成栋:这个信号很明确。**,是对于人民群众希望感受过年、过节热闹气氛呼声的一种回应。第二,1988年至今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对于烟花爆竹的限制变成了一种禁止,而且是一种普遍禁止。此次发声意味着人大系统内部,包括人大法工委对于这种全面禁止的反思或者引导。

从全国各地来看,今年的春节应该会更有一点“年”的味道,因为这是人民群众的呼声。

解志勇:**,从宪法实施和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来讲,宪法要求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和宪法保持一致,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宪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要求把烟花爆竹全禁掉,而是要求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

第二,从保护优秀传统文化或者民俗文化的角度来讲,限制燃放或者禁燃对于保护空气质量和城市密集区的安全其实是有好处的,但是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年味越来越淡,没有“爆竹声中一岁除”的感触,这其实是我们一种很大的、隐性的文化损失。

在某种程度上,与春节相关的一些民俗具有文化遗产的特征,因此我们应该注重保护。民俗也需要受法治的保护,以确保公众能够有稳定的预期。

第三,烟花爆竹不仅涉及燃放问题,还涉及支持其产业链的后台。根据现行法律,只要企业获得行政许可,就属于合法经营。如果一味地禁止,不仅会损害产业链,也会损害老百姓的信任。

第四,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这样的做法也呼应了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理念。我们应该推动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新闻+》记者:备案审查是什么?

解志勇:备案审查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其具体内容由《立法法》规定。根据这项原则,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即下位法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能相冲突。简单来说,所有的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冲突,确保这一点的实现机制就是备案审查制度,也就是当下级机关或下级立法机关、部门制定下位法时,需要向上一级立法机关报备。

具体规定还可能更加细化,例如一些地方性法规除了需要向全国人大进行备案审查,还需要向国务院法制机构报备。

《新闻+》记者:对地方性法规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怎么看?

王成栋:回顾过去,我们会发现出现了过度限制的情况,主要是与环境污染有关。

尽管环境污染不仅仅是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还与工业发展有关。我们不能否认在某个时间段内频繁燃放烟花爆竹会迅速增加污染。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空气质量的要求是一种客观观念。但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地方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理解存在偏差和片面性,说明他们在立法时带有更多理性情感的因素。这也是客观现实,所以我们现在需要回归到法律规定本身。

《新闻+》记者:你认为应该放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吗?

王成栋: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是人们对喜庆或悲痛的有效表达,同时也是公民权益的一种回归。

这次法工委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强调一些传统权力。

在现代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在这种背景下,传统自然权利从自由、自主、自发的享有变成了国家通过法律限制或赋予的一种法定权利。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对环境的破坏也伴随着人们健康的损害,我们不能再完全放任不管。我们需要以两种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考虑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立法情况,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一刀切”的规定。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城市和乡村的情况也不同,而且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也存在差异。

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一刀切”的限制,并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要求。

我们应该理性对待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原则上不能简单地全面禁止,而应该在限制和引导方面进行结合。

《新闻+》记者:对于燃放烟花爆竹,应该如何合理规定?

王成栋:我认为目前可以考虑的合理燃放方式是根据不同的区域和时间段进行限制,允许人民群众享受传统文化,因为烟花爆竹的响声也是一种特殊氛围。

在特大城市人口密集的地区,在短时间内无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对普通人群的健康造成影响,对病人和婴幼儿的损害可能更大。在医院周围、幼儿园、小学和养老院等区域范围内,可以适当加以控制,划定特定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燃放。

我们还应该强调,在什么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燃放什么类型的烟花爆竹、如何燃放,更多的选择权应该交给人民。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所以在制定规定时应该根据各地的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这将更加合适。

解志勇认为,烟花爆竹的燃放可能会存在危险因素和污染因素,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如果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在技术方面进一步完善。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已经能够控制以往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一些弊端。我们可以考虑错峰燃放,分别在不同的时段和区域进行。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的管理措施都必须跟上,以避免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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